深圳奧芯:侵犯軟件著作權有何責任
根據(jù)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根據(jù)情況,承擔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;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,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,沒收、銷毀侵權復制品,可以并處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設備等;觸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、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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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著作權采取的都是自愿登記原則,但對于軟件著作權來講,經(jīng)過登記后,軟件著作權人才享有發(fā)表權、開發(fā)者身份權、使用權、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。而實踐中,要是發(fā)生了侵犯軟件著作權的情形,建議所有人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,以此維護自身合法利益。
沒遇到這樣的問題,也權當探討和學習。首先要弄清楚對方是否是騙子,其次我們摸清楚對方的目的,是想推銷正版的軟件,還是有其它商業(yè)目的?弄清楚后好對癥下藥。再次,我個人覺得他如何知道我們使用盜版軟件?如何舉證?僅僅憑安裝信息和IP?他如何證明我使用的是盜版軟件?更為重要的一點他如何證明我們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而使用盜版軟件?超市里的大米都有假的,難道我們自己要買假米禍害自己?那就是我們不知情嘛,所以,他們要做的是打擊假冒偽劣產(chǎn)品,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益,而不是怪我們買了假米,假雞蛋,假奶粉等一系列的假貨,我們還有冤無處訴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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縱觀目前各國有關軟件侵權責任成立的案件,法院判令P2P軟件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依據(jù),主要在于P2P軟件提供者在提供軟件的同時經(jīng)營了相關網(wǎng)站作為P2P軟件終端用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平臺,更為主要的是其在網(wǎng)站上還提供了分類整理、信息排名、內容簡介等內容,為終端用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和幫助,符合幫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。
因此,“軟件使用平臺提供者的侵權責任”的表述方式較之“軟件侵權”更能反映出行為人責任承擔的根本原因所在。